罗马共和国时代公民权扩展的原因 - 前线

作者:王振霞 田德全 网站编辑:薛强 来源:《北方论丛》 日期:2012-11-08

本文转自北京市委主办的前线http://www.bjqx.org.cn/qxweb/n58231c774.aspx,有感于文章内容,故转来小站。

  在城邦体制下,个人附属于共同体[1](第46卷上,p.470—477),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区分。在罗马社会,只有罗马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价值甚高。按古代城邦体制,由于被征服者已经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因而也就失去了公民权。非公民不能成为合法的财产所有者或继承人,也不能参与国家事务。这就是罗马公民权的价值。因此,随着罗马不断扩张,对被征服者来说,获得罗马公民权也是解决许多问题的唯一途径。共和时期,罗马国家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大等级划分的同时,在公民权问题上,逐步“超越了希腊人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2](p.101),罗马公民权逐步扩展。对内扩展到城邦内的平民和部分奴隶,对外扩展到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和部分行省居民。西方学者科尔弗德(Crawford)也看到罗马公民权的这一特点,他认为与同时代的希腊城邦相比,罗马的公民权有两个显著特征:被释奴自动加入公民团体;外来团体能轻易地获得公民权[3](p.334)。

  罗马公民权扩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侧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民权的价值

  既然城邦实行公民政治,非公民的平民和奴隶对公民权的渴望可想而知。此外,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是颇具价值的财产。

  当罗马城邦和其他城邦平等地存在于意大利的时候,其他城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不会去争取罗马公民权。公元前7世纪以前,罗马地域狭小,只是众多拉丁胞族之一,但罗马地理位置优越,“是一支巨大社会威力的策源地,是中部意大利各种不同的人种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相互作用的中心”[4](p.2)。与周围部落不断的战争中,公元前7世纪和6世纪早期,罗马的影响达到中部拉丁姆。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末伊达拉里亚王政时期,罗马稳步地扩大了领土和影响,控制了拉丁姆松散地组织的联盟。当伊达拉里亚国王被驱赶后,拉丁姆组成比以前更高程度的统一联盟,罗马成为拉丁联盟的头领。依据波里比阿所记罗马与迦太基间第一个条约(公元前509年)内容,这一时期罗马控制下的拉丁同盟城市有阿狄亚(Ardea)、安提乌姆(Antium)、西尔策依(Circeii)、塔拉西那(Tarracina)、劳兰顿(Laurente),而且禁止迦太基染指那些不受罗马管制的拉丁城市[5](3.22)。虽然罗马在拉丁姆征服的领土面积相当大(约350平方英里)、其人力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拉丁城市,但她的国王却从未对拉丁姆实行总的统治[6](p.55)。

  随着王政结束和伊达拉里亚军队撤向北部,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衰落下来,而解脱出来的拉丁人开始要求独立,战争不可避免。但山地部落的侵犯迫使拉丁同盟平息同罗马的争吵。约公元前493年,罗马与联合的拉丁城市缔结了卡西乌斯条约,结成军事攻守同盟。公元前486年,非拉丁的赫尔尼克人(Hernici)也参加了联盟,后者的加盟标志着罗马首次在拉丁姆之外扩张,也标志着罗马更明显地成为拉丁姆的军事中心[7](p.26)。后来,罗马利用同盟“领导权”,强迫同盟国为其服兵役,使得平等条约变得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公民会比同盟国的公民享受更多的特权,同盟国的公民才有争取罗马公民权的可能性。但在同盟中,罗马只是盟主,其他盟国虽受制于罗马,但基本上保持独立,所以其他城邦的公民争取罗马公民权的欲望并不高。

  公元前5世纪以来,罗马及其拉丁同盟与周边地区的冲突中大获全胜。防御同盟的工作结束了,但罗马没有停止战争。公元前4世纪,罗马开始迈出拉丁姆。罗马的扩张首先指向南部伊达拉里亚,然后是康帕尼亚,但都与拉丁人利益无关,因此他们拒绝合作。公元前340年,拉丁人要求公民权不能再算是对一部分人的优待,从而集体反抗。古典作家认为拉丁诸城不仅要求与罗马平分土地和财富,还要求罗马元老院中的半数成员(150名)和两名执政官中的一人应由罗马之外的拉丁诸城中产生。这种要求罗马不能接受,由此引发了拉丁战争[8](8.5.5—6)。战后,拉丁姆从属于罗马,罗马公民权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扩展。

  意大利同盟早先偏爱同盟的形式,“罗马在意大利各民族的支援下征服了世界,它在不同的时期把不同的特权给予了这些民族。这些民族的大部分一开头不很关心取得罗马的公民权,有一些民族毋宁说更愿意保存自己过去的习惯”[9](pp.49—50)。随着罗马称霸拉丁姆、意大利和地中海等地区,罗马公民权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罗马的公民权变成“代表世界主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不是罗马的公民就什么都不是,而且有了这个头衔就等于有了一切的时候,意大利各族就决定,要是不能成为罗马公民,就毋宁死掉;在不能用阴谋或是用请求达到目的的时候,他们就诉诸武力。”[9](p.50)同盟战争后,罗马公民权有了大规模的扩展。内战后,一部分行省居民也获得了公民权。

  公民权是城邦公民政治的产物,这一身份的尊荣,连同其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长期政治进步的产物。罗马进入元首制社会后,公民权实际上已没有了公权的含义,也就是说没有了参政权的内容,而只有作为自由民的权利。公元212年,当元首卡拉卡拉差不多将公民权普遍授予整个罗马世界时,公民权已大大贬值。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公民权的意义已消失殆尽,自治市镇不再珍视公民生活,它们承担的只有赋税的重担;城市议员职位从荣誉变成无法摆脱的桎梏;工商百业也成为固定不变的职业,父死子继不准自由迁徙;农民更是丧失了一切人身自由。基督教作家萨尔维安卢斯(Salvianus)记载:“在这里面,穷人遭搜刮,寡妇在呻吟,孤儿被蹂躏,以致他们当中有许多出身名门受过良好教养的人到敌人那里……他们迁居各地,或者投奔哥特人,或者投向巴高达,或者投到随便什么蛮族人统治的地方,并且他们决不后悔离乡背井:因为他们宁取在奴役的外表下过自由人的生活,而不愿在自由的外表下过着俘虏的生活。于是,罗马人这个名称,曾经不仅被珍视过,并且曾以很高的代价被换取过,但现在人们则甘心情愿地拒绝它、逃避它,把它认为是可鄙的甚至是令人反感的东西。”[10](pp.418—419)可见,公民权的价值是其扩展的前提。

二、罗马种族组成和宗教构成的多样性

  罗马人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的单一种族。考古材料证明,大约公元前1000—700年,在伊达拉里亚以南,包括罗马在内的拉丁姆地区的主要文化是维兰诺维,属火葬文化。这种情况的出现,有的研究者认为,这表示那时的罗马有两种不同文化的居民同时存在:一是来自北方伊达拉里亚方面的维兰诺维文化,他们采用火葬;一是来自东边次亚平宁文化方面,即来自奥斯坎·温布里亚方面的,他们采用土葬。但另一些研究者则主张,这是拉丁部落(火葬)和萨宾部落(埋葬)的不同风尚[11](pp.78—80)。不论哪种情况都表明,罗马从最初就不是单一种族。早在公元前500年,拉丁姆便成了一个多民族的地区。“由于本身所处的位置,罗马很早便开始把周边地区的居民吸引过来。”[4](p.195)。另外,三个部落的结合也表明罗马是多民族的结合。据古典作家记载,王政时代,罗马的两个部落分别以拉丁王罗慕路斯(Romulus)命名为拉姆嫩塞斯(Ramnes),以萨宾王塔提乌斯(Titus Tatius)命名为塔提恩塞斯(Tities),关于第三个部落的名字卢凯伦塞斯(Luceres),有的以为是以伊达拉里亚人卢库莫(Lucumo)命名的,他们代表了拉丁、萨宾和伊达拉里亚民族的结合[12](2.7.2),有的认为是以很多人在那里藏身避难的丛林而得名[13](Romulus 20.1),的认为其名字与起源都不清楚[8](1.13.8)。马克思也认为:“部落不能完全摆脱外来分子的混合……罗马部落是由各种各样的分子组成的”[14](p.214)。总之,罗马并非从什么古老的单一种族传承而来,而是由多个民族结合而成的。

  法国学者顾朗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多个民种糅杂的结果,使罗马与所识各民族都发生关联。罗马可向拉丁人自称拉丁人,向萨宾人自称萨宾人,向伊达拉里亚人自称伊达拉里亚人,向希腊人自称希腊人[15](pp.361—363)。舍文·怀特也强调罗马人这一种族构成特点的重要性[7](pp.7—8)。正因为罗马种族组成的多样性,以及与拉丁人、意大利人、希腊人的强烈认同感,罗马才可能把公民权授予拉丁人、意大利人以及希腊人。

  罗马公民权的扩展也有着深刻的宗教根源。除本地的神以外,罗马还承认和供奉一切受崇敬的异族的神[1](第12卷,p.348)。罗马最初信奉的主神有三位:天神(天帝)朱庇特、战神马尔斯、奎里努斯神。马尔斯是罗马人的部落神,奎里努斯神是萨宾人的部落神,两神在天帝之下共治,反映了罗马人和萨宾人的部落联盟关系。这促使罗马人在公共信仰方面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不仅纳入伊达拉里亚诸神,还大量纳入希腊诸神。罗马人在伊达拉里亚统治下,接受伊达拉里亚人信奉的三位主神为国家崇拜之神,天帝袭用了朱庇特之名,两女神朱诺为家庭和婚姻之神,米涅瓦为工艺与智慧之神。罗马各个主要神灵的功能及象征也完全借鉴了希腊人的神话,就连性别也基本一致。

  在古典城邦时代,两城若有共同信奉,即可视为“亲戚”,相互看作同盟而互助。既然宗教和神多数出自被征服的城邦,罗马与其他民族皆发生宗教关系。当其余各邦方因宗教而各自独立之时,罗马人反能利用宗教参与拉丁节、萨宾节、伊达拉里亚节及希腊的奥林匹亚节。这种比较开放的态度有助于使罗马人在吸收外来因素方面,采取比较开放甚至开明的态度。

  总之,罗马的种族组成和宗教构成具有多样性,罗马人与拉丁人、意大利人和希腊人有认同感,所以罗马能授予他们公民权。

三、罗马的共和体制

  罗马的共和政体与希腊民主制相差甚远,领导罗马的不是公民大会而是元老院,公民权的扩展并不影响元老院对国家的控制,因此罗马元老院能允许另一个城市也拥有罗马公民权。罗马贵族寡头统治的社会结构,也便利了其他城市获得广泛的公民权。

  希腊史家波里比阿认为,罗马体制混合了民主、王政、贵族三种因素。他这样赞赏罗马这种政体的合理与完美:“它在运用这三种成分规范政体和进行行政管理方面如此恰当合拍,甚至连罗马人自己也难以肯定这一套制度究竟是贵族政体、民主政体还是君主政体。这种说法有充分理由,因为如果注意到执政官的权力,它似乎是君主或王权政体;如果注意到元老院的权利,它似乎又是贵族政体;若再注意到民众的权利,它似乎又是很明显的民主政体。”[5](Ⅵ.11)当然,这种过誉之词只能看作罗马统治阶级观点的一种反映。

  公民大会在形式上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审判和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力,体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则,但提出法案的创制权,却掌握在担任大会主持者的高级长官手中。公民大会实际上没有讨论权,集中起来不过是听取主持会议的高级长官的说明,然后进行投票,公民只能投票赞成或否决;投票也有限制,并不是“一人一票制”,人民分成团体百人队或“部族”,实行集体投票。此外,公民大会还受制于保民官的否决权和宗教占卜。所以名义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公民大会,存在着很大局限性。以执政官为首的行政官员掌握着执行权,但执政官任期只有一年且须为任期的表现负责,其职位的同僚分权也使其大受影响;高级长官的职务和其他公职虽对全体公民开放,但国家官职由选举或委任产生,而不是抽签决定轮流担任,官职被视为荣誉职位,全无薪俸报酬,这实际上剥夺了为生活而忙碌的广大贫穷公民当选的资格,使官职成为少数富有公民独占的权利;执政官等行政长官与元老院关系密切,实际上,每一位卸任高级官员最终还是参加了元老院,而新的官员事实上又同样是从那些元老中选出来的,所以说,他们从属于元老院,不过是元老院决议的执行者而已。元老院在名义上是咨询机构,却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处于权力中心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支配和领导作用。罗马元老院成员终身任职,任何时候都可以开会,元老院不需要向谁负责。元老们具有威望,普遍认为他们是最佳政治、军事、法律和宗教智慧的来源;元老院通过执政官等高级长官控制着公民大会,对其表决通过的决议发挥影响和作用;在对外扩张中,元老院的权力大增。元老院及其附属的行政官员在实际上握有国家的大权,而元老院又为少数贵族所长期把持,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所以罗马共和国本质上是贵族共和国。

  与现代人行使主权的代议制不同,罗马古代社会实行直接民主,公民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只有本人直接参与(即亲自来到罗马城的有关会议场所)才能实现。这是因为以农为本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早期城邦在人口和地域上的有限性。古代作家所述城邦的理想规模,都是人不过数千,地不过数百方里[16](p.62)。直接民主只能在不超越城市限度的国家内行使,只有在这样的城市中,全民的利益才能相同。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公共事物的紧急关头必须出席,必须参加重大的决议,而不仅是个别投票,他还应投入到行动的热潮里,整个社会团体必须意见一致,全体“一模一样”[17](p.263)。中国学者顾准认为,雅典的公民权意味着“出生于雅典,完全地参与在雅典当地的生活、习性和气质之中”[18](p.163)。因此,雅典公民权在国内十分广泛,而在海外的非雅典人中却一直无法实行。

  共和国经常把具有极高价值的罗马公民资格赋予被征服地区的人民,公民人数日益膨胀,统治区域日渐扩大,但罗马从未充分地使它的民选政府制度适应变化的状况。以罗马的部落为证。最初,部落是个紧密单位。在征服意大利过程中,随着公民殖民地建立,新部落形成。公元前241年,新部落的形成停止,在35个部落中,4个是城区部落,16个乡村部落在罗马近郊,剩余15个是后来扩张中创造的。以后新殖民地的殖民者可以分配在现存部落中,这就破坏了早期部落的统一性和紧密性。同盟战争后把拉丁和意大利公社分配在31个乡村部落完全破坏了这种统一性,因为这些部落、公社常常是广泛松散地分布于整个半岛。如翁布里亚的斯里提(Spoletiun),南意的维西亚(Venusia)这两个拉丁殖民地属于部落赫拉提亚(Horatia);包括萨宾乡村部落的萨尼姆(Samnium)分属于至少10个乡村部落;翁布里亚至少分属于11个部落[20](p.125)。因此对罗马的意大利人和更为遥远的各行省居民来说,除了少数有精力也有财力到罗马参政的贵族外,公民的参政权已与本身关系不大。结果是,不断增加的和占绝对多数的公民实际上都没有机会参加罗马的公民大会。如布匿战争时,罗马公民有30万,同盟战争后其公民超过90万,而能参与公民大会的则只有居住在罗马城及其附近的几万居民,而其中除贵族外很多是靠政府救济的无产者。人数众多的行省居民无任何公民权,公民大会已失去其原来的作用,不能反映人民的意愿了。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公民权的扩展,公民的参政权意义不大,公民大会也名存实亡,所以罗马的统治者能允许被征服者享有罗马公民权。

  此外,罗马的经济、社会结构也便利了其他城市获得广泛的公民权。在古典希腊城邦,无论是民主制或是寡头制,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小农业的稳定发展同严密的公民团体是一致的。相反,罗马的社会结构不仅仅在形式上是寡头制的,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是贵族统治的,因为其背后是纯粹的另外一种形式的罗马社会的经济等级。与希腊城邦相比,罗马同样存在土地兼并和债务奴役,虽然债务奴役被制止,但占有公有地以及中小阶层农民数量减少的趋势仍然无法制止,这是因为贵族政治统治制止了所有彻底扭转持续的土地所有者两极分化的努力,其结果是造成对小农持久的侵害,可见,共和时期罗马的政权结构与希腊的任何原有形式截然不同[19](pp.49—52)。正因为如此,共和国的公民权才有可能延伸至被征服城市中占相对统治地位的阶级。因为被征服城市的统治阶级的社会地位类似于罗马贵族,虽受制于罗马,但比一般成员享有较多的特权,很多方面与罗马贵族有着利益的一致性。因此,他们常常表现出亲罗马倾向,因为凭借罗马的支持他们可以加强对当地的统治,还可以从罗马的海外扩张中受益。罗马人便利用他们来加强其统治,同意授予他们公民权。例如,公元前340年拉丁同盟战争中,加普亚支持拉丁人反抗罗马,但加普亚贵族却拒绝参与,罗马为奖赏加普亚贵族的忠诚,授予他们罗马公民权[8](8.11.13—16);同盟战争后,同盟者获得公民权,也是因为罗马统治阶级及其法律上的特点使其他意大利城市具有获取广泛公民权的便利。

四、维护统治的需要

  在对外扩张和城邦制度逐步瓦解中,为壮大统治阶级力量,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罗马只有逐步打破城邦制度,扩展公民权。

  从城邦的外部发展来看,公元前4世纪以前,罗马只是拉丁姆的一个小城邦,和其他城邦一样,具有公民公社、小国寡民、公民权的保守性等特点,城邦制度和它所应付的事务,基本上相适应。当时没有,或者说很少有迫使它打开闭锁着的公民权大门的因素。但是,城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外扩张。马克思指出:“由于生产力不够发展,公民权要由一种不可违反的一定的数量的对比关系来决定。”[1](第8卷,p.619)即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一定区域内只能容纳一定数量的人,多了就得强迫迁徙,而要移民,就要扩张,占有新的土地。

  经过扩张,人口增多了,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复杂了,这一切都与城邦制度发生了矛盾。罗马最初的制度很适合没有多少外在利益或责任的小城邦,但为了应付这些矛盾,就要壮大统治阶级力量和阶级基础。城邦是最早的一种国家形式,其政治体系不适于产生有经验的管理者,没有后来帝国所拥有的那样的统治机构;对于被征服者,还不能提供帝国具有的统治手段,只能用适于城邦制度的管理形式进行管理,而扩展公民权的做法是城邦制度下管理大批被征服者的较好形式。拉丁同盟战争后,公民权有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扩展,由于拉丁公民的加入,罗马公民人数从公元前339年的165,000人扩大到公元前319年的250,000人[8](9.19);同盟战争后,公民权在共和国范围内有了最大规模的扩展,据不完全统计,随着意大利公民的加入,罗马公民的人数从公元前86/85年的463,000人达到了公元前70—69年的90万人[8](Summaries,98)。

  征服过程中,为了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加强对奴隶和下层人民的统治,罗马吸收被征服者的统治阶级参与政权,并在适当时机授予被征服者公民权。罗马与被统治者上层的联合给罗马的统治阶层注入了新鲜血液。在距拉丁战争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图斯库姆贵族富尔维乌斯(L.Fulvius)在公元前322年获罗马执政官职位,普勒尼斯特贵族阿尼西乌斯(O.Anicius)成为公元前304年的市政官[21](7.p.547,591)。征服意大利后,罗马同样依靠各部落和地区的社会上层作为统治支柱,对意大利及意大利以外的行省进行统治。总之,罗马人认为:“在治理国家时要把一切真正优秀的东西都移植过来,而不论它来自什么地方。优利乌斯家族是从阿尔巴来的,科伦卡尼乌斯是从卡美里乌斯来的,波尔齐乌斯家族是从图斯库路姆来的;不用向远古的时候探索,元老们都是从埃特路里亚、路卡尼亚以及整个意大利选进来的;最后,意大利本身扩展到阿尔庇斯山,巴尔布斯一家是从西班牙来的,和他们同样显赫的一些家族则是从纳尔波高卢来的,不仅仅个人,就是不少国家和民族也完全被包括到罗马人的整体里来了”[22](11.24)。

  扩展公民权是罗马维护统治的一种方式,公民权的扩展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恩格斯认为,罗马在被征服国家以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1](第19卷p.331)。

  从罗马城邦内部来看,公民权也一定要不断的扩展。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调整了罗马公民的内部关系,在名义上平民取得了与贵族享受平等的权利,从而扩大了城邦的社会基础。更重要的是,在平民不断取得胜利的过程中,富有平民和旧贵族逐渐合流,融合为“新贵”,共同把持政权。元老院的席位越来越多地为平民上层占据。据统计,在公元前400年以前,元老院席位全部为贵族独占;在公元前4世纪,贵族仍然保有130个牙座元老席位,平民获得65个牙座;到公元前3世纪末(216年),贵族的牙座还剩下73个,而平民的牙座增加到125个,至于非牙座元老的差别想必更大;公元前179年,贵族只拥有元老院全部席位中的88席,平民拥有216席,占压倒优势[23](p.54)。显贵在城邦中取得主宰地位之后,就像旧罗马贵族一样,逐渐走向自我封闭。但相比之下,由于元老院容纳了看法和利益相近的平民上层,集中了一批富有政治和军事才能与经验的人才,从而壮大了统治阶级队伍。平民和贵族斗争结束后,名义上,罗马对平民进入政坛已无限制,实际上,元老院却成为元老贵族垄断的工具。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小农经济的破产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平民政治上无权,经济上备受兼并压榨,依然如故,尤其是以共和国名义进行的对外扩张战争,使元老贵族田连阡陌,奴仆成群,而为战争卖命的公民群众却颠沛流离,无处藏身,对比十分鲜明。当时一位为民请命的改革家的控诉:“漫游在意大利的野兽,个个还有洞穴藏身,但是为意大利奋身作战、不惜一死的人,却除了空气而外,一无所有。他们无家无业,携妻挈子,到处流浪。他们在作战时出生入死,都只是为了保全别人的豪华享乐。他们虽然被称为世界的主人,却没有一寸自己的土地”[13](Gracchus,9.4—5)。小农经济的破坏,引起了城邦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引起了上层建筑的一系列改变:公民兵制被雇佣兵制代替了;公民大会名存实亡,或者不能按期召开,或者被一些政客利用,由公民的权力机关变成了政客们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公民权和公有土地占有权不再一致。

  总之,城邦陷入了严重的危机。在内部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外部又是那样矛盾重重。为了进一步扩大统治力量,壮大政权的社会基础,只有打破城邦制度,扩展公民权。

  以上从四个方面基本上构成了共和国时代罗马公民权扩展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共和国毕竟建立在城邦体制基础之上,毕竟有着历史的局限性,所以罗马公民权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是发生在帝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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